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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

2026/4/28 15:33:32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人气:536

重庆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目标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协调制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做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口岸物流、地方金融、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本市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制造业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专业智库、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促进方向

第八条(产业发展方向)??本市坚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导向,坚持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并重,聚力打造以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之都、人工智能应用高地、低空经济创新发展强市为引领,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新星”产业协同联动的“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

本市根据产业趋势和发展实际,及时迭代升级、更新完善产业发展方向。

第九条(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本市支持传统产业通过技术进步、实施技术改造、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创新企业管理等多种方式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发展,在要素保障、金融支持等给予平等待遇。

第十条?(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本市支持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通过加大场景培育和开放力度、强化源头技术供给等举措,推动形成一批成长潜力大、技术含量高、渗透领域广的新兴支柱产业。

第十一条?(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本市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强化基础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布局、加强未来产业识别和动态调整、组织实施未来产业发展示范工程等举措,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构建未来产业全链条培育体系。

第十二条(产业链安全稳定)??本市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立足我市所能积极对接落实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和关键产业备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服务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提升。

第十三条(四链四侧)??本市鼓励政府侧社会侧产业侧企业侧力量协同,积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各类资源要素高效流动、优化配置,营造有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产业生态。

本市支持探索和推广“产业大脑+未来工厂”等新模式,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更好牵引“四侧”协同促进“四链”融合。

第十四条(产业创新)??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

经济信息、发展改革、科技、教育、人力社保、地方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工作机制,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激励优秀人才向企业流动。

经济信息、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吸纳企业参加本市科技创新决策,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作为本市科技项目支持的重要方向,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承担科技攻关任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产业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与高效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质量品牌)??本市鼓励制造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力度,持续强化商标、老字号、专利等保护,打造一批集群品牌、区域品牌、企业品牌。

本市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推动制定具有重庆特色的地方标准,鼓励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经济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持续开展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布局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技术改造)本市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扩大先进产能,提升发展质量效益。

经济信息、发展改革、科技、地方金融、财政等部门应当健全推进技术改造工作体系,完善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激励支持措施,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实数融合)?本市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全方位各领域融合渗透,实施“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行动,促进科研范式、产业模式、企业组织形态、产品功能形态变革重塑,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和智能经济新形态。

经济信息、科技、大数据发展、国资等部门应当健全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机制与政策措施,加强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所需工艺、技术、产品与服务供给,强化基础支撑能力。

第十八条(绿色发展)??本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制造业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水利、能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能源供给、重点用水企业管理、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等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超低排放改造、排放等级提标改造、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有助于节能降碳举措的激励支持。

第十九条(行业融合发展)??本市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注重发挥服务业支撑产业升级作用。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应当健全适应业态融合的跨部门跨行业审批监管模式,优化促进服务型制造和科技服务、工业设计、金融租赁、物流仓储、人力资源、节能环保、数智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激励支持措施,提高增值服务比重。

经济信息、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进工业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工业遗产、工业文化展示、工业旅游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打造工业文化地标,构建形式多样、功能齐全的工业文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产业集群)?市人民政府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引导区县(自治县)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形成高效分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相互融合的制造业集群发展格局。

市发展改革、市经济信息、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强化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健全区域间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促进区域创新链产业链高效协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选准产业赛道,有序推动制造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一条(开放合作)??本市坚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经济区、综合集输运体系和“五型”枢纽等建设,提升链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

本市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制造业协同发展,加强成渝地区产业链合作,搭建重点行业供需对接平台,合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全面合作,深化鲁渝东西部协作,积极推进与国内其他省份产能和技术合作。

本市坚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深化与外资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合作,支持企业拓展“制造+服务”海外经营网,有序布局海外市场,促进重庆制造业国际化水平提升。

第三章?主体培育

第二十二条(企业培育)??经济信息、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企业向世界一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等方向发展。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等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融资对接、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合规经营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助力企业降本提质增效。

第二十三条(招商引资)??市经济信息部门统筹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首报首谈机制,减少招商引资无序竞争。应当建立招商引资对接平台,打造“投资重庆”品牌。指导区县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资本招商、场景招商、生态招商和平台招商等手段,提高招商引资效率。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招商引资工作责任主体,应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招商签约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协同发展)??经济信息、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伙伴计划,鼓励企业间开放创新要素、共享产能资源、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新型产业协作生态。

第二十五条(市场拓展)??本市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对参加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制造业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政策支持)??本市建立健全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探索推行企业家、行业商(协)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升惠企政策精准性。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完善涉企政策执行机制,逐步扩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范围。

第二十七条(政企沟通)??本市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常态化机制,完善诉求响应平台,实行制造业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优化涉企服务,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企业码上服务”等服务企业新模式。

第二十八条(涉企执法)??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全过程动态监管。鼓励实施“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精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深化执法模式创新迭代,推动数字技术与执法监管深度融合、赋能增效。

第四章??保障服务

第二十九条(园区发展)??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产业园区的规划引导,推动产业园区空间、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园区特色化、集约化、数智化、绿色化、规范化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产业园区管理制度,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建设集约高效产业载体,引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制造业发展态势监测,协调解决产业园区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为企业入园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第三十条(要素保障)??本市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推动传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构建新型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技术、土地、人力资源、数据、资本、环境资源等各类要素对制造业的保障力度和协同配置效率提升。

第三十一条(技术要素)?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完善创新主体主导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探索用市场化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本市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

第三十二条(土地要素)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用地保障,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市场化供应体系,探索推行产业链供地、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和标准地出让,完善新型产业用地制度,建立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支持存量产业用地功能转换,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要素)??人力社保、科技、经济信息等部门推动人力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加强一流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巴渝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家的培养,强化对制造业人才的激励保障。深化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人才评价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引导高校、职业学校根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鼓励高校、职业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协同共育人才。

第三十四条(数据要素)??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打造重点领域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流通标准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开发,促进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协同赋能制造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资本要素)??本市推动产融合作,构建完善制造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基金、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强化企业上市培育,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推动金融资本向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集聚,构建优质金融资源聚集、投融资对接精准、跨部门协调推进、创新赋能发展的制造业投融资格局。

第三十六条(资源环境要素)??水利、城市管理、能源、经济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保障制造业水、电、气、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要素合理需求。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流转。保障电力供应连续和市场稳定,支持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鼓励企业参与天然气市场化交易。构建完善排放双控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促进碳排放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等集聚。健全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期、优惠、减免、超期回收等政策措施。

第三十七条(考核激励)??市人民政府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区县年度考核和工作激励,强化各区县制造业高质量水平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制造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对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推进亩均效益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容错机制)??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制造业发展规划,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未谋取私利且未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