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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一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

2025/12/16 16:38:46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人气:302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一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5〕241号,附件1)的要求,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一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乡村等七大类型。减排动能较强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园区、企业和乡村,可选择创新打造近零碳园区A类、近零碳企业A类和近零碳乡村高阶样板;减排潜力较大或有一定低碳基础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可选择稳步推进近零碳区域、近零碳园区B类、近零碳社区、近零碳校园、近零碳建筑、近零碳企业B类基础范式,加速示范带动效应向全域辐射。

二、申报要求

(一)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申报主体为城区、新区或重点片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区域规模较大的,可将其部分区域作为申报试点范围。

(二)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园区产权所有者或运营管理单位,其中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园区产权所有者授权证明材料。建设范围可以是园区整体,也可以是有明确四至边界的“园中园”。

(三)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申报主体为街道办事处、开发商或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其中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授权证明材料。

(四)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申报主体为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

(五)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申报主体为建筑项目开发商、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其中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业主授权证明。

(六)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见《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试点项目创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3),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纸质版盖章版文件)报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加盖公章。上述申报材料(含盖章扫描件、word电子版等)按照“深化近零碳-申报类型-所属行政区-项目名称”的格式命名,于2026年1月20日18时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政务邮箱(qihouchu@meeb.sz.gov.cn)。

(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初步试点入库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确定试点名单。

(四)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组织培训,加强对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并充分利用各类资金政策积极支持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建设。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泽颖、章程

联系方式:0755-23911923、0755-23911771

电子邮箱:qihouchu@meeb.sz.gov.cn

附件: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