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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发布

2025/4/28 14:55:55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人气:651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的通告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注册登记活动,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注册登记活动,保护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碳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碳市场秩序,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是本市碳市场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负责碳排放账户的注册以及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的登记。

本市碳排放配额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本市碳减排量是指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由碳普惠项目产生。

第三条 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普惠项目开发方以及自愿参与交易的法人单位,是本市碳市场的登记主体。

第四条 本市碳市场的注册登记及相关业务工作,适用

本规则。注登机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市碳市场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注登机构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本市审定的碳普惠项目清单,在管理平台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和碳普惠项目开发方开立登记账户。

第七条 注登机构依申请为自愿参与交易单位开立登记账户。自愿参与交易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开户申请材料,注登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登记账户。自愿参与交易单位申请开户时,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账户开立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固定场所、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碳交易与碳资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登记主体应确保填报信息及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 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登记主体的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持有、变更、清缴、抵销和注销等信息。

第十条 登记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向注登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完成变更登记:

(一)信息变更声明;

(二)变更前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登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登记主体变更登记账户。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时,登记主体通过管理平台在登记账户中自主更新。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单位行为。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

(一)被移除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且未转为自愿参与交易单位的,应于移除之日起3年内注销账户;

(二)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注销登记账户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查询等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对登记主体的账户进行定期审核管理,发现以下情况的,暂停其账户使用:

(一)本规则第十条中规定的登记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未按要求变更登记;

(二)符合本规则十二条规定,未进行账户注销的;

(三)自愿参与交易单位开立登记账户后,3个月内未开立交易账户或1年内未登录账户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则或需要暂停其账户使用的情况。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四条 注登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对本市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清缴、抵销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的归属以管理平台记录的登记信息为准。

登记主体可以通过管理平台查询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

第十五条 注登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免费配额和发放的有偿配额结果,办理配额登记。

注登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办理碳减排量登记。

第十六条 注登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情况为登记主体办理交易结果登记。

第十七条 注登机构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清缴结果为其办理清缴登记。

第十八条 注登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抵销结果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办理抵销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量的,注登机构需记录其注销行为,办理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量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量因承继或强制执行等情况需变更登记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需向注登机构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注登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量的,注登机构依法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登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或碳减排量进行核验,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注登机构与交易机构建立管理协调机制,实现管理平台与交易系统的互通互联,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安全、有效交换。

第二十三条 注登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管理平台提供软硬件运维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登记主体应建立管理平台的登录和使用内控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登记主体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制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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