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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2025/11/6 15:40:1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人气:671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分行,各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我们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等要求,落实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更好发挥碳市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机制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扩大覆盖范围、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等方面继续积极探索,到2030年,天津碳市场覆盖范围有序扩大,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参与主体、交易品种更加丰富多元,碳排放数据管理持续加强,助推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1.修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编制核查工作指南、清洁运输碳排放核算指南,研究制定氢燃料电池汽车、油改电小客车碳减排量核算技术规范,发布碳普惠方法学,推动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搭建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

(二)有序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

2.根据全市碳排放双控目标,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状况、产业和碳排放特征、数据质量基础等因素,进一步降低纳管门槛,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企业范围,逐步增加管控温室气体种类。

(三)优化配额分配规则

3.天津碳市场原则上采用历史强度法、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探索基准值等其他分配方法。综合国家及我市“双碳”工作部署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设定行业控排系数。按年度制定并发布配额分配方案。

4.探索有偿分配配额,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配额发放分两批次,第一批次配额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碳排放量的70%,第二批次配额待年度核查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核发。

5.重点排放单位新增生产设施的碳排放量不纳入当年配额管理。在配额清缴中设定盈余和缺口上限,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盈余量或缺口量原则上不超过履约排放量的20%。

6.重点排放单位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履约年和基准年均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其中,采用直供或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的不核发配额;采用其他市场化形式购入的,核发配额仅适用于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发上限设定为配额缺口。

7.探索配额分配激励机制。年度碳排放总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同比下降,且重污染天气绩效 A 级的企业,增发年度配额 1%(上限不超过 5000吨);单一产品能效达到全国标杆水平的,增发年度配额 0.5%(上限不超过 1000吨);入选生态环境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或绿色低碳典型案例的,增发年度配额 1%(上限不超过 5000吨)。具体规则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确定。

(四)强化配额清缴

8.开展年度碳排放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碳排放量、核发配额。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配额及天津核证减排量交易,督促按时完成配额清缴。

9.探索建立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盈缺信息互通和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指导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完善交易规则,提升服务质量,助力配额清缴工作。

10.重点排放单位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当注销与该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免费配额全部上缴。

(五)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11.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核查技术规定编制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实准确统计核算碳排放量。

12.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细化要求,规范数据收集流程,严格参数选取规则,科学核算碳排放数据并加强结果审核校验。鼓励具备条件的碳排放单位搭建碳排放数据平台。

13.针对管理政策、核算方法、检验检测技术、数据分析等重点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专业技术指导,持续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

14.研究搭建全市碳排放管理平台,推进温室气体清单、重点单位碳排放、重点产品碳足迹、碳普惠等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六)强化监督管理

15.将碳排放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安排,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检查对象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及其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机构,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技术审核机构。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统计核算碳排放量,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3)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出具的年度报告不得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16.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管。交易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加强交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等行为。

17.创新监管手段。制定地方碳市场核查指南,加强核查统筹、准备工作,强化非现场核查手段应用和恶意违法行为惩治,合规开展专项检查。对碳排放报告持续保持高质量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核查。

(七)助推绿色转型

18.支持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购买一定比例的 CCER 或天津核证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19.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鼓励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支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20.支持相关机构参与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国家温室气体因子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研究和核算工作。

21.编制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指南,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发基于碳减排量的碳金融产品。支持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配额质押融资。

(八)推进信息披露工作

22.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等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公开碳排放、配额清缴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编制和发布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年度报告,依法依规示范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信息披露。

(九)衔接全国碳市场

23.组织石化、化工、有色、建材、造纸、航空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严格落实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部署,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持续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

24.电力、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转入全国碳市场后在天津碳市场仍有配额结余的,其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原则上2027年10月31日前完成配额注销。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国家部署转入全国碳市场的,应自转入时间起三年内完成配额注销。

三、组织安排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天津碳市场建设工作,全力抓好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等要加强组织推动与业务指导,及时评估工作成效,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市实际动态调整部署安排,保障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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