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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2025/10/10 15:09:46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人气:327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关于支持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2〕4 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鼓励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对应获鼓励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储能领域: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固态/半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电化学储能技术领域;高镍三元/锰系/硫系正极、硅基/锡基/锗基/钛基/金属锂/金属氧化物负极,固态/半固态电解质、低厚度/高孔隙率/高离子电导率隔膜、正负极粘合剂等电池材料技术领域;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集成(ESS)等储能元器件领域;车网互动(V2G)、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应用领域。

氢能领域:碱性/固体氧化物电解槽、高质子传导性长寿命膜材料、高耐蚀碳纸、高效低铂催化剂、高导电导热气体扩散层、高压储氢罐体材料、固态储氢等关键材料领域;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碱性水电解制氢、固体氧化物电解水制氢、海水原位电解水制氢、核能高温制氢、光解水制氢、生物制氢、工业副产制氢等制氢技术领域;低温液态、固态合金、高压储氢、天然气管道掺氢及安全预警等氢储运技术领域;燃料电池、氢能发电、氢能化工等氢能利用领域;加氢站、氢能系统集成、标准与检测等配套支持技术领域。

光伏领域:柔性有机薄膜、钙钛矿、碲化镉等薄膜太阳能电池材料领域;异质结电池、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电池、交指式背接触电池、混合结构电池等晶硅太阳能电池技术领域;大功率高效率智能逆变器、优化器、双玻半片等光伏组件领域;量子点太阳能电池等新兴技术。

核能领域:核燃料组件、事故容错燃料、核级泵阀等关键技术环节领域;第四代核反应堆、可控核聚变、熔盐堆技术、空间核反应堆电源等前沿核技术领域;安全防护及监测、通信系统、核级线缆、电源系统、智能运维平台等核电配套领域;环保、医疗健康、新材料等非动力核技术综合应用领域。

新兴能源领域:天然气水合物开采、地热能梯级开发等新兴领域技术;物理勘探、钻完井、井场和环境监测、试采装备安全保障等关键环节保障支撑。

安全节能环保领域: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及产品、应急救援处置装备技术及产品、安全应急服务等安全应急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先进制冷、建筑节能、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领域;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底泥、固废、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技术、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服务等环保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建筑与生物质废弃物循环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企业碳管理、碳核算与减排服务、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认证咨询、基于新技术新模式的碳方法学等碳管理服务领域。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

(一)鼓励开展第四条所列支持领域的研发攻关。

1.支持范围

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军企业开展重点支持领域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2.支持标准

对于年产值达2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核心技术研发的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7.5%、5%给予支持;对于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照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0%予以支持,对于承担省、市级项目,按照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1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仅限支持一个项目。

(二)鼓励开展标准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标准研制。

2.支持标准

对于主导或重点参与(排名前三)的企业或机构,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50万、30万资助。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支持范围

支持重点领域企业从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

2.支持标准

对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 支持重点领域中试及产业化

(一)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

1.支持范围

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区内企业或机构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能源领域首台套装备产品。

2.支持标准

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重点领域企业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1.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领域企业开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钙钛矿、自发电玻璃等)、固态电池(含新型正负极材料(磷酸铁锂、三元锂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料除外)、固态电解质、粘合剂、固态及半固态电芯(含液量<1%,能量密度>350Wh/Kg,充电速率>=3C)、制氢储氢(含PEM、AEM膜、电解堆等核心部件、电解水制氢系统)、燃料电池、核能、新兴储能产品生产制造中试及产业化项目。

2.支持标准

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照核定项目总投资10%给予扶持。其中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项目规模需大于1000万元,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规模需大于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1个。

第七条 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范围

实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增长的重点支持领域新能源和安全节能环保企业。

2.支持标准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经核准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鼓励。对于已享受过上一档资金支持的,晋级部分按差额补齐。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相关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一)支持范围

新能源和安全节能环保企业,在重点支持领域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二)支持标准

1.储能领域

鼓励打造工商业园区储能示范场景。鼓励在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搭建V2G、光储直柔、新型储能电站、智能微电网等示范场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鼓励。

鼓励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搭建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鼓励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3年按响应收益10%给予支持,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

2.氢能领域

鼓励开展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结合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公立医院、大型数据中心等场景用能需求,探索开展备用电源、高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等试点应用;鼓励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鼓励在旅游观光、海上执法、货物运输、消防救援、电力巡检、工业测绘等领域开展氢能动力船舶、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HVTOL)等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鼓励开展天然气掺氢发电、城镇燃气管网掺氢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应用场景,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100万元。

3.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鼓励打造绿色工业示范园区试点示范。支持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化改造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评估标准》有关评分标准,对实施项目复查结果高于90分且总投资额超300万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使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模式,对在园区升级改造中使用了国家、省、市发改委认定的绿色低碳技术的,在评分中予以额外加分。

4.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循环利用

鼓励打造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应用场景。对搭建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链路应用示范场景,按照场景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循环利用电池容量,给予10元/KWh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一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5.固态电池示范应用

鼓励打造固态电池示范应用场景。对于搭建半固态、全固态电池(含液量<1%,能量密度>350Wh/Kg,充电速率>=3C,完整电芯成品批次良品率稳定)在新能源汽车、低空飞行器、人形机器人、储能设施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场景,给予项目投资额10%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降低重点领域企业租金成本

(一)支持范围

1.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军企业,近三年内在龙岗成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的,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新能源500强、福布斯中国投资价值初创企业1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新注册资本超1000万元的重点企业;

2.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优质企业,新增建设中试基地或生产线,增资扩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

(二)支持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最多扶持三年。本条款与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支持重点领域企业提升产业交流合作水平

(一)支持范围

对参加海外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的重点支持领域新能源和安全节能环保企业

(三)支持标准

经核准按实际发生展位费金额的40%予以支持,对已获得深圳市展位费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与市级扶持金额的差额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上限50万元。本条款与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实际发生金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引导重点领域企业国际化发展

(一)支持范围

对获得国际标准化认证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重点支持领域企业

(二)支持标准

经核准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本条款与其他区级政策同类支持事项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法人企业,且符合第四条所列出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申报单位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系统数据一致。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在“龙岗政府在线”“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申报龙岗区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具体要求可登录“龙岗政府在线”或“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

第六章 审核、评审和公示

第十五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单位进行审核。在审核期间,应就申报单位的注册地情况、纳统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性申报、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项目创新性、产业化能力、是否符合龙岗重点产业导向等维度展开评审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协助审核,并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七章  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重大经济及法律纠纷等事项,应及时向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十九条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已获扶持的项目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扶持资金的,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

(一)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二)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或需返还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的币种皆为人民币,扶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若本细则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