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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2018/3/19 10:55:59  http://www.ditan360.com/   哈尔滨环保厅  人气:23959

近日,《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目标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详情如下:

关于对《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现对《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3月29日(10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规定日期内反馈我局。

联系人:金乌吉;联系电话:86772267;电子邮箱:zrc0427@126.com

附件: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哈尔滨市环保系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政规〔2017〕35号)及国家、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3.防控重点

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苯并芘、农残(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煤化工、焦化、电镀、制药、农药、兽药、林药、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

重点地块: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腾退的污染地块,拟开发利用的居民区、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及污染地块,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试点用地。上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周边农用地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2)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调查。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3)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2)实现土壤环境质量布控点位区县(市)全覆盖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整合环保、国土、规划、农业部门数据,建设完成哈尔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审批办、监测站,其他各单位;完成时限:力争2020年年底前)

(二)加强未污染土壤源头管控

1.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加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污染防范具体措施。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对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加强“三同时”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三)加强污染监管

1. 严控工矿污染

(1) 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报同级政府发布;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实行动态更新)

(2)监督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对其企业用地自行或委托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定期对区、县(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用地开展土壤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实施)

(4)定期对省、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用地开展土壤监测。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定期实施)

(5)对本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核发排污权许可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危险废物贮存和转移等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6)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拆除和工业固废处置活动加强监管,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

(1)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重点监管尾矿库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每年对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1)组织落实《哈尔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20年)

(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涉重企业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组织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各区、县(市)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监管其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监管辖区内含重金属及火药、炸药生产产生的残余物的相关企业进行安全处置。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监管辖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5. 控制农业污染

(1)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监测规范实施)

(2)做好磨盘山水库周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及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责任部门:市水源办;配合部门:水土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省厅要求)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监管,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1)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按照环保部要求)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上传土壤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开展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对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的疑似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环保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监督其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书面通知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污染详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风险管控。监督污染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级环保部门配合国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组织开展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六)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1. 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制定哈尔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厅备案。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组织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上述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争取土壤修复资金,积极推进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场地和平房区废弃生活垃圾填埋场地示范项目实施。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道外分局,平房分局)

(4)加强环境监管,开展绩效评估。对本辖区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 二次污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对完工后的治理修复工程,委托第三方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七)建立监管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

适时制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标准体系。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法制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构建监管网

各区县(市)政府应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市政府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将土壤监管职责落实到街道和社区,明确监管责任人。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自2018年起)

3.强化监管执法

(1)按照《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块、产粮大县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与公安局强化行政执法司法联动。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八)加强能力建设

1.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强化土壤环境执法能力

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进行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

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九)加大科技支撑,推动产业发展

(1)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市监测站,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加快培育成熟产业链,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一批相关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责任部门:产业办;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十)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

(1)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市)土壤环境状况。土壤污染涉重行业企业名单和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进行实时监管,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监督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引导公众参与,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土壤保护培训工作,鼓励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部门:宣教中心;配合部门:危辐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十一)组织《方案》实施

1.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市)政府制定并发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呼兰、

双城、五常、巴彦、宾县、依兰等产粮大县制定并发布土壤污染保护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责任部门:各县(市)环保局和各产粮大县;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前)

2.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有关企业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造成

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4.严格考核问责,实行目标责任制

(1)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监督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按年度进行目标任务分解。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及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追责。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监察室,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调度制度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定期调度制度,由危辐处牵头,根据《方案》中各项工作完成进度要求,不定期调度各单位,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解决,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各单位要以国家、省、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涉及环保局牵头的各项工作为重点,同时对其他单位牵头环保部门作为配合的工作,按照职能做好配合工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突出防控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块,加强监管。

(三)提高认识,层层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解,对照《方案》中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能够随时上报完成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对每一项工作进行规范建档。

需要协调市直各委办局的工作由危辐处负责。需要由各区县(市)政府落实的工作,由各直属分局和各县(市)环保局负责向同级政府汇报协调同级各相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和政府监管意识

各直属分局和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方案》贯彻到辖区内各企业,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和同级各相关委办局建立沟通机制,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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