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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25/8/29 15:00:43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推动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建设,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碳项目以及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绩效优先、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审核下达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资金监管;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管理。拟定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备选项目库,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整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事管局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提出本领域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项目具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遴选申报工作,对所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实施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会同市县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节能降碳重点工程。优先支持零碳园区建设、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等项目建设,国家布置的相关重点任务及节能降碳基础能力建设。

(二)支持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培育壮大。重点支持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示范引领城市,支持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基础能力建设及相关技术应用的建设项目,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引领的项目。

(三)绿色低碳试点示范创建。重点支持碳达峰试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等节能降碳领域试点示范建设。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两种支持方式。

(一)零碳园区、循环经济园区等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20%的标准,对评估达到甲级、乙级的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的我省碳达峰试点县(市)、园区、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20%的标准,对评估达到甲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奖励。本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实施方案的静脉产业园、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等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清算按原办法执行。

(二)省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补项目条件和标准另行制定。成功创建国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示范引领评价达到A级的城市,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国家和我省实施的重点建筑节能降碳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其他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含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优先支持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注重示范引领及规模化效应。

(四)优先支持获批国家碳达峰试点的城市、园区,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获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的企业(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批其他国家开展的绿色低碳领域试点示范创建奖补可参照执行。

(五)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对3年内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全省节能降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围绕省政府明确的节能降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年度申报范围、重点和支持条件,储备年度备选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储备项目材料。

省事管局负责组织省直公共机构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储备项目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承诺书。重点承诺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按批复方案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现状,以及能耗、 水耗和资源利用情况;实施项目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项目基本情况。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时间安排,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程序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清算,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清算范围。

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储备项目和资金验收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拟支持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批复下达的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实施方案、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以及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季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实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支出预算,并拨付奖补资金。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奖补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绩效目标作为项目验收、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自评报告;省直部门将本领域资金使用自评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将绩效目标达标情况作为完工报告重要内容,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本领域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公开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该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将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或地区,3年内不得申请省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二) 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

(三)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

(四) 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五)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将依据《预算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豫财建〔2019〕28号)、《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20〕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修订《河南省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更好地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我们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修订了《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修订后的名称更改为《河南省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节约能源法》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相关工作。国家在对省级政府每年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也将节能专项资金设立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事项。我省自2019年安排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来,支持建设了一批节能减排重大工程项目,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当前,我省经济周期性与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转方式、调结构日益紧迫。节能降碳作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在新征程面临更多新任务新要求。同时,《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已到期,亟需进行修订。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我们组织有关单位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意见,以及预算局、绩效处、环资处、政府采购处、条法处、企业处、监督局等厅内处室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此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调整了支持重点、突出了竞争择优、改变了支持方式、优化了管理流程,更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一)修改了名称。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迈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新阶段。将《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名称更改为《河南省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主题更加突出,更加符合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和实际,为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做好准备和衔接。

(二)调整了支持重点。新办法重点支持节能降碳重点工程、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培育、绿色低碳试点示范创建等,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支持方向更加符合当前我省节能降碳工作形势,更加紧扣我省节能降碳工作重点,更有利于支撑节能降碳目标的完成。

(三)突出了竞争择优。新办法更加突出了示范引领作用,优先支持获批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城市、园区和项目单位,对于省级试点示范只对优良级以上的城市、园区和项目单位进行奖补,改变了以往“撒胡椒面”、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不聚焦的管理方式。

(四)改变了支持方式。原办法针对省直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按照总投资额采取全额或差额补助的方式,这既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不符合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新办法改变了以往投资补助的方式,优先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的项目,鉴于该方式在我省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奖补项目条件和标准待条件成熟另行制定。

(五)优化了管理流程。此项资金列入省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但项目主管部门涉及发改、住建、事管局等多个部门,原办法规定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管理,并分别向我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新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管理流程,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织项目申报和管理,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评审论证,拟定年度支持项目清单,公示结束后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优化后的流程进一步压实了主管部门责任,有利于提高专项资金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八章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制订《管理办法》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

第二章为部门职责,明确了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事管等各有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为支持范围和标准,围绕节能降碳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为项目申报和管理,明确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程序,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明确了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完工报告等内容。

第五章为资金管理,明确了资金拨付的程序及资金使用要求。

第六章为绩效管理,明确了绩效目标设定和评价程序等。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强化了部门及地方责任,明确了工作纪律。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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