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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发布《节能降碳百问百答(一)(二)》

2025/12/2 15:58:32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气:1215

11月21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节能降碳百问百答(一)(二)。详情如下:

1.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规定,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等。

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具体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项目。如国家对项目范围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4.节能审查常用的政策标准规范有哪些?

答:(1)项目选址、产业准入、程序合规等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版)》《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炼油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2025年版)》《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和节能未批先建管控的通知》《关于建立“两高”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试行)的通知》《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等相关要求。

(2)项目节能报告的能源消费计算与折标系数取值应符合《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等相关规范要求;

(3)项目单位的能源管理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建筑用能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5)各类通用设备能效应符合《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等相关、适用标准要求;

(6)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与指标应符合相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重点产品应符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等适用标准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如何划分?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及其注释进行分类,应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不能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建设性质如何分类?

答:项目的建设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7.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能源消费量如何确定?

答:按照《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规定,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依据项目能源消费量计算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影响。

8.节能审查中未批先建如何界定及处理?

答:除火电项目外的土建施工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主体工程基础已施工,属未批先建。火电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建设内容中的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属于未批先建。设备安装与集成项目,在未依法依规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核准或备案建设内容中的工艺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已开展安装施工,属未批先建。土方工程(不含基础开挖)、边坡治理、围墙施工、基底找平、设备承台(基础)等场地整理及施工用临时建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开工建设不属于未批先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9.能源是如何分类?

答:能源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能源也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以天然形式存在,没有经过加工和转换的能源资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等。二次能源是指以人类活动的特定需求为目的,经过加工转换产生的其它种类和形式的人工能源。如电力、氢能、煤气、焦炭、蒸汽及各种石油制品等。

(2)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化石能源是指可以作为能源使用的化石,它是由上古时期遗留下来的动植物遗骸在地层下经过上万年的演变形成的能源,如煤炭(由植物体转化),石油和天然气(由动物体转化)等。非化石能源是指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经长时间地质变化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类型之外的能源,包括核能、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3)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环境为人类持续不断提供的有用能量物质,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比如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等。非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亿万年形成,短期内无法恢复且随着大规模开发利用,储量越来越少而不可再生的化石类能源(矿物燃料),比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等。

(4)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生活的绿色能源,如氢能、天然气、水能、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核能及由此产生的电力、动力、热力等。非清洁能源是指清洁能源以外,在消费过程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有害气体和有损环境的液体、固体废弃物的能源,比如煤炭、石油等。

10.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定义是什么?

答: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11.综合能耗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综合能耗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综合能耗计算范围包括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等各种能源,含用作原料的能源。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应纳入综合能耗计算,耗能工质主要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等。需要注意,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包括耗能工质,视统计指标的具体规定而定)。

12.什么是折标系数?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每年都发生变化吗?

答:折标系数即折标准煤系数,是指能源单位实物量或者生产单位耗能工质所消耗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的数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在《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国能源统计年鉴》《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等中可查到。但在实际应用中,是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这一系数每年是有变化的,当得不到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时,可采用参考系数。

13.主要用能设备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标准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对于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达不到国标限定值要求,但同类设备台数多、运行时间长、能耗量大的,也应作为项目的主要用能设备并开展能效评价。其中,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4.项目碳排放包括哪些方面,具体指什么?

答:项目碳排放包括能源活动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碳排放。其中,能源活动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化石燃料品种主要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其它煤油、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其它油品、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其他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石灰行业石灰石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属于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而石灰窑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属于能源活动碳排放。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对应的碳排放指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5.碳排放因子及碳排放强度定义是什么?

答:碳排放因子指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碳排放强度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地区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