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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专业指引应对疫情引发的工程法律风险

2020/2/25 14:54:27         人气:6322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有关法律风险应对指引,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力量,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切实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建筑施工工地多数停工,施工企业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面临不能正常履行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风险。

  因政府采取停工等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施工人员返岗延迟等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积极取得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证。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如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等,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和各方受益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重大变化,合同对价格调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调整。

  施工企业复工后的易发风险

  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全部或者部分返岗后,如发生有人罹患新冠肺炎的情况,导致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被隔离而停工,产生施工合同履约的风险;为弥补工期、价格等损失,盲目赶工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施工合同履约风险以及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护用品、加强现场封闭管理等产生的费用如果由谁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将导致合同纠纷。

  面对上述风险,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复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施工、分阶段增加人员和施工量等措施,有计划、有准备地复工。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制度落实措施。施工企业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质量。受疫情影响产生工期延误的,要合理顺延工期和把握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需赶工的,要建立在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和施工企业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不能牺牲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风险

  因企业延迟复工、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行政机关不能正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有关审批事项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逾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等风险。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大多约定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履行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因企业不能复工导致认购协议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对已经或者即将发生逾期履行情况的合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房屋交付、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买受人。对于逾期原因较为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企业可与买受人积极沟通,计算违约金时扣减因疫情防控直接导致的延误期间。对于认购协议约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快与认购人沟通,重新确定签订时间。除认购人主动要求解除认购协议的以外,不提倡协商解除认购协议。

  房地产开发相关合同履约风险

  因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对企业复工、人员返岗的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基本暂停,由此导致相关合同均存在不能履约的风险。

  受疫情防控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动工、竣工等时间都将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约定变更时间。

  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多未复工,有些销售代理合同中的业绩考核等条款如继续履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明显有失公平,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变更有关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复工后应尽快制定和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开展“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并大力发展线上业务,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履行销售代理合同。

  企业复工后的用工风险

  疫情发生后,多数地方都采取了居住区封闭管理、重点地区人员劝返、确诊患者隔离治疗等措施,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时返岗。

  因疫情防控导致职工被隔离或限制出行的,企业在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需继续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疫情防控期间留守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农民工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大量企业将会迎来“返工潮”,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报送职工疑似感染、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如果以不当方式或者向错误的对象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收集、提供疫情信息的行为,容易越界违法。

  为此,企业要按照医疗机构记载的情况,向法定主体提供合法收集的职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况,不能在没有确定性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收集职工有关信息,也不能向法定主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职工有关信息。同时,要严格区分疫情信息与个人隐私,收集、报送疫情信息时尽量避免涉及其他个人信息,如果已经收集,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泄露、公开披露职工隐私信息。

  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控措施的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违反相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组织提前复工,瞒报、谎报疫情,妨碍或者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各类企业应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每个企业都是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责任主体,应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有关管控、监测、报告义务,并密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企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法律风险

  疫情发生后,各级法院都及时采取关闭诉讼服务中心、证据交换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以及推迟开庭等措施。如有企业准备起诉、上诉、申请执行或者有案件在审理、执行期间,存在法院不能及时登记立案、开庭审理、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以及诉讼时效中止、开庭方式变更等。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等诉讼活动,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企业可采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信访、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相关诉讼、信访活动;需要提交诉讼、信访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可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