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促进ESG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推动厦门建成ESG发展全国领先城市,围绕《厦门市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提出的厦门市发展ESG“124”体系,结合国家关于碳达峰的有关战略部署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相关要求,发挥ESG试点区域优势,聚焦企业先行、市场生态、绿色产业、专业服务等核心领域,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先行实践ESG
1.鼓励企业开展ESG信息披露。鼓励企业将ESG纳入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对于对标《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等标准编制的优秀ESG报告,政策期内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度优秀报告不超过20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支持外贸企业开展ESG认证。对ESG认证企业,在广交会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形成良好的ESG市场生态
3.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鼓励工业企业和园区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开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核算、分析、优化与管理等核心功能,为开展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评价和企业碳管理提供支撑。对符合工信部《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相关要求的,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或园区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碳中和认证。对在厦门市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碳中和认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鼓励开展ESG标准制定。对主导或参与制定ESG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按我市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5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鼓励开展基于ESG的政府绿色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有限采购或强制采购,并给予产品价格报价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以ESG推动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7.鼓励制造业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对制造业企业投用后实现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鼓励打造零碳工厂,构建绿色低碳产业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园区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低零碳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其中由省级晋为国家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30万元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9.支持企业参与绿电绿证交易。根据企业结算绿电量,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奖励。由企业提供电力用户号和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经审核后,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0.鼓励企业自愿减排并参与碳市场交易。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在厦门市域内开发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企业,按当年的出售量,每出售一千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减排量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营造与国际接轨的ESG服务生态
11.支持打造ESG公共服务平台。为促进全链条ESG集成服务生态的形成,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有实体承载的数字化ESG公共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300家的,按照不高于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由上述平台所在地建立服务券补贴机制,对在上述平台购买ESG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数字抵用券的形式予以补贴。(责任单位: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
12.鼓励国际权威性可持续发展研究机构落户。支持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的核心平台将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机构落户厦门,深度对接ESG、DPP等国际绿色贸易新规,推出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的创新实践成果、公共服务等。由主管部门及区一级部门对研究机构开展认定及考核,每个自然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
五、其他
1.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要根据需要细化措施执行,大力推行政策“免审即享”“即申即享”,简化政策兑现流程,确保本措施精准便捷直达企业,尽快尽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2.本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3.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