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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专家解读石油消费税会议内容

2013/1/15 11:35:29  http://www.ditan360.com/   东方网  人气:43776

  中国低碳网讯 1月8日-10日,金银岛在青岛举办了有关消费税政策解读的会议。会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就近期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消费税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现将重点内容逐一呈现。

  一、消费税征收范围

  所有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C/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体状态(沥青除外)的产品均征收消费税。

  其中,对于一些新型石油产品如煤制油、页岩油等如果此前有免税政策,那么将延续执行免税;如果没有,则一律征收消费税;对于变压器油和绝缘油这类产品,由于其用作绝缘的用途,故而对其延续执行免征消费税的政策。

  二、消费税征收环节

  此前,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文件提及了工业、企业和个人,并未将商贸公司单独提及,近些年从事油品贸易的商贸企业均处于消费税征收的真空地带,也成为了油品避税的主要环节。所以此次47号公告文件的出台,将所有从事油品的主体全部囊括,无论是生产企业抑或是贸易企业,还是个体,只要将其购进的油品改变了名称或者性质对外进行出售,那么就要征收消费税。

  对于业内提出的终端征收消费税这一建议,其弊端在于税收流失比较严重,故而一直未能推行。

  三、特殊产品税收

  对于一些既可以划归于调和原料范围,又可以划归于化工原料范围的石油小产品,国家将出台一个具体的免税名单,以便于各个地方的国税局执行。不过,由于石油小产品产业链十分复杂,且许多缺乏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所以该名单的出炉时间较为漫长。

  那么,在名单出炉之前的过渡阶段,按照往常的先例,金银岛分析认为届时国际税务局会对这一期间做补充说明。

  四、进口产品税收

  国家税务局出台的47号公告并未对进口的液态石油产品做出说明,但是据国税专家表示,为了保证税收政策公平性,进口产品有望与国产液态石油产品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目前,针对进口芳烃、MTBE等石油产品的消费税征收,国家税务局正在与海关部门进行协商。

  五、消费税的抵扣

  对于一些生产企业购进了含消费税的原料,加工出来的成品亦在应纳消费税范围之内,在这样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可以进行抵扣。但是,这类产品不含汽油、柴油以及甲醇汽油等。

  六、消费税的辨别

  目前,对于已纳消费税产品的辨识主要通过其增值税发票,后期将完善增值税发票有关消费税已征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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