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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出台山东省内首部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扬尘污染违法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

2019/3/19 15:03:41  http://www.ditan360.com/   中国低碳网  人气:4457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雁凌 董若义 通讯员赵晶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其违法信息今后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可按规定给予奖励。”这是山东省德州市日前出台的《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和有奖举报的最新规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系山东省内制定的首部关于扬尘污染防治专门法规,它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并就防治职责、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细化,推动各级各部门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华表示,扬尘污染防治关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不容丝毫松懈。《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职责义务,规范了防治措施,强化了责任追究,将极大地推动各级各部门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

  责任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防治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面广、线长、点多,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协作、发挥合力,不断提高科学、精准治污水平。”赵华对记者说。

  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环保、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各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压实各监管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责,探索构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同时明确要求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看到,《条例》首先通过专章的形式和篇幅,明确了在扬尘污染防治中不同主体的防治责任,完善了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落实、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卢镇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条例》对职责分工的具体规定。

  在市、县两级政府应承担的职责方面,《条例》突出市政府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地位和作用,明确县级政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

  《条例》规定,德州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总体方案,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需要具体的责任主体。”卢镇向记者介绍,在防治主体认定方面,《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同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衔接性条款的立法手段,规定因扬尘污染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为发挥各方力量,引导全面治污行动,《条例》还规范了在扬尘污染防治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配合作用以及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污染防治义务,以期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责任落地

  既要综合开展防治,更要科学精准施策

  赵华告诉记者,为了让《条例》层次更加清晰,德州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扬尘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按照施工扬尘、物料储存场扬尘、道路扬尘、裸土扬尘的顺序规范了不同的防治措施,并且采用从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手段,设置条款顺序,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共性要求和特殊要求,便于大家理解执行。

  《条例》第十五条首先规范了工程施工都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共性规定,即施工单位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或围墙、硬化出入口、清洗出入车辆、收集污水、洒水防尘等共性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同时,《条例》还对工程施工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绿化作业等,按照其不同的特性,规定了各自具有特殊性、针对性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行分类施策。

  除采取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房屋建筑施工还应设置密目防尘安全网,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土方开挖完成后要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还应在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建(构)筑物施工应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等。

  为增强条例的实用性、指引性,方便防治义务单位执行防治措施,《条例》还结合有关防治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和实践经验,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措施进行了细化。

  “比如,对工程施工的综合防治措施,从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裸露地面铺装、物料防尘堆放、施工现场湿法作业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确保《条例》出台后更具操作性,避免了‘二次立法’,达到立法管用的目的。”卢镇对记者说。

  责任监督

  零容忍,多形式惩戒,让违法者寸步难行

  一部法规确立的制度规范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有多种措施保证落实到位。

  “《条例》以零容忍的态度、以科技的支撑、以全民治污的社会氛围、以多形式的惩戒手段,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造成严重污染者付出代价。”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信访科科长刘洪建对记者说。

  《条例》要求,各扬尘污染监管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有关单位和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为监管部门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刘洪建介绍,《条例》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的方式促进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同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前提下,《条例》按照依法立法的要求,结合德州市实际,针对石材木料加工、大型车停车场、大型车维修点、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未有效采取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创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有关单位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按原处罚数额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协调相关主管部门,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六大方面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加快完善扬尘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再上新台阶,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赵华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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