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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蔡守秋: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核心

2018/5/30 10:15:40  http://www.ditan360.com/   蔡守秋  人气:10313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针对侵害环境公益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核心,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关键,是正确认识、理解和掌握环境公益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一、环境公益已经成为共识


所谓环境公益已经成为共识,是指环境是一种公益或是公益的一种载体、环境保护是一种公益活动或公益事业,已经基本成为共识。


对于公益,在学界、实务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利益可以以主体、客体、利益的性质来命名,还可以复合的方式命名。环境利益是以利益客体命名的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即环境公益是采用复合方式命名的利益。有必要从公益与环境的结合上理解环境公益。


从法律上理解环境,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环境是一种公众共用物,将环境资源法中的“环境”与民法物权法中的“物(或财产)”联系起来、区别开来。


公众共用物(the commons),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自由、直接、非排他性享用的东西或事物。环境要素包含三种财产的广义财产观(或三种资源、三种财富、三种物)。广义的财产形式可以分为:具有排他性的私有财产、具有排他性的公有财产及具有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财产。


公共利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供给的连带性和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或无效率。供给的连带性是指公共物品一旦生产出来,无论其使用者增加或减少,都不影响该公共物品的供给。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或无效率是指公共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排除特定人的消费或者排除特定人消费公共物品的成本会很高。


笔者采用一种新的利益二分法,即根据利益载体或客体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将利益分为具有排他性的利益和具有非排他性的利益两大类。


环境资源法学认为环境是一种公众共用物,是公众所需要的一种公益或是公益的一种载体,环境保护是一种公益活动或公益事业。在法律中,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将环境规定为公众共用物或将环境纳入公众共用物的范畴。环境资源法律大都将环境规定为公众共用物、将环境保护视为一种公共利益。


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品性,正日益为我国政府、学界和社会所承认。目前中国有些法律已经规定环境或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利益。


二、基于环境公益,正确认识

环境公益诉讼


只有从环境公益出发,运用环境公益的理念和学说,才能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全、可持续发展。


(一) 对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内涵、性质和特点的认识


从环境资源法学的角度看,环境公益诉讼是由于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或环境公益被损害,或作为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公众环境权被侵犯,而由所涉环境公益或环境权的主体即公众依法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相对于、有别于私益诉讼,可以为环境公益诉讼设置私益诉讼优先或穷尽私益诉讼的原则和门坎。


(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认识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环境公益的受益人,即共同享用环境公益的公众。在具体的环境公益纠纷案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所涉的不特定多数人即“所涉公众”。“所涉公众”是指与公益有直接公益关系的公众。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不应该是有直接私益关系的人,而应该是“有直接公益关系的人”,“所涉公众”就是“有直接公益关系的人”。


(三)对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的认识


一些单位和个人之所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或因为其没有履行其维护公益的义务,或因为其违法行使(滥用)了其享用环境公益的权利(权力)而侵犯或损害了所涉公众的环境公益。


(四)对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结果和环境公益诉讼效益的认识


不宜以私益(特别是商业利益、经济利益)作为判断环境公益诉讼效益的出发点和标准。基于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结果应该依法满足被侵犯、被损害的环境公益得以维护、恢复和填补的条件。判断环境公益诉讼的效益主要不在于私益的维护和减损,而应该是公益的维护和增加。


三、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诉讼

发展的动力、指南和关键


环境公益是环境公益诉讼产生和发展的动力,是环境公益诉讼顺利发展的指南,是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关键。对公众共用物应当采用综合治理的模式,避免形成反公众共用物(the Anti-commons)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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